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当前位置:主页论语子张篇原文和翻译 对比【原文】

19.19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①,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①阳肤:曾子的弟子。

【翻译】

孟氏让阳肤担任掌管刑罚的官,阳肤向曾子求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丧失了正道,民心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审案时审出真情,就应该悲哀怜悯,而不要沾沾自喜!”。

【解读】

浊世为政,悲天悯人

孔子的弟子很多都踏上了仕途,在各国身居要职。在弟子上任前,他总是谆谆教诲。转眼间,那些再传弟子也学有所成,踏上了仕途。孔子的弟子们也继承了老师的传统,对弟子加以教诲。这段文字说的,就是曾子在弟子阳肤上任之前对他的训导之言。

曾子的弟子阳肤在孟氏的举荐下,要出任士师一职。他上任前来向老师请教如何才能做好士师。曾子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既然阳肤出任的是士师一职,主要职能是掌管刑狱,那么他的日常工作就是审案、断案。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必须“得其情”。情指的是案情的真相,得其情就是得到案情真相,从而明辨是非。这显然是执法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也就是说,曾子要求阳肤先在基本素质上提高自己。一个法官如果能明辨案情,对被告、受害人,以及法官自身都是一件好事,既主持了正义,又打击了犯罪,还为自己赢得了名利,当然值得一喜。可是曾子在这里告诫弟子阳肤:“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意思是,断案明辨真相了,应该同情犯罪的人,而不要为自己的明察沾沾自喜。单看这一句,让人有些无法理解,一个法官明辨是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感到高兴难道有错吗?对那些犯了法的有罪之人还要同情与怜悯,明明是对法律严肃性与公平性的藐视,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曾子这句话的重点并不在这里。作奸犯科之徒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之所以要对他们报以怜悯之心,是因为曾子认为这些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源并不在他们自己身上,而在那些身居上位的“肉食者”身上。

曾子说得很明白,导致人们铤而走险,以及犯罪率大量升高的原因是“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居于上位的统治者胡作非为,在这混乱的世道中,老百姓离心离德已经很久了。世道混乱,民不聊生,正是这种困境才迫使老百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实百姓们的要求很简单,只要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让他们安安稳稳地生产、生活,有饭吃有衣穿,就足够了,他们并不奢望王侯将相那样的荣华富贵。因而,只要能满足人们的这些要求,就是再有人怂恿,他们也不会放弃安安稳稳的小日子搞什么起义与造反的。

当然,人的欲望是无法完全满足的,这就意味着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是不可能避免的,这是人性中的弱点。如果在一个有道的社会环境中,毋庸置疑,犯罪率会明显降低。有道还是无道,取决于统治者。一个地方官,廉洁自律,爱民如子,就能使所辖之地路不拾遗。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如果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天下为己任,便能使社会秩序走上正轨,人人安享幸福生活,犯罪率自然会大大降低。而社会无道,即便是手无缚鸡之力的老实人也会被逼上梁山。曾子直接向阳肤阐明,如今的社会就是一个无道的社会,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因素导致的,社会背景是根源,而根源中的根源在于上位者。因而,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那些触犯刑律的人必须按律惩处,但同时也应对他们被逼无奈的境遇表示深切的同情与怜悯。

在《颜渊》篇中,孔子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明察秋毫,破案如神,法官并不应为之沾沾自喜,真正能令法官欣慰的是使天下无讼。犯罪率高,受责罚者首先应该是统治者,其次才是犯罪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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