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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原文】

2.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①,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②,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③!”

【注释】

①财主:财货的主人(不是现代所说的富家)。

②发所:出事地点。在草:生孩子。草,产蓐。晋时分娩多用草垫在身下,也叫落草。

③“盗杀”句:意指母子相残,违逆天理人伦,要先处理,而杀人只是违反常理。

【翻译】

陈寔做太丘长官时,有盗贼劫财杀人,主管的官吏抓住了他。陈寔前往出事地点,半路上听说有一家人生了孩子却不准备养活他,就掉回车头去处理这件事。主簿说:“盗贼的罪大,应该先查办。”陈寔说:“强盗杀掉物主,哪能比得上骨肉相残的罪大!”

【点评】

陈寔的处理办法,说明在他心目中儒家的人伦思想要重于法家的刑罚。这一做法在当时很得民心。他死后主动来参加吊丧者有三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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